保险合同运用最大诚信原则的注意事项
导读:
核心内容:在保险合同中,运用最大诚信原则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最大诚信原则是订立保险合同应该遵循的原则之一。运用最大诚信原则时应该要注意投保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明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运用最大诚信原则的注意事项。
运用最大诚信原则的注意事项:
一、投保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
一是告知,又称说明,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我国《保险法》只是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未就被保险人是否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做出规定。在财产保险中,因为保险标的是投保的财产或与之有关的利益,投保人往往就是被保险人,可能不存在问题;但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或健康,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除了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的保险利益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实务中,就存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欠缺深入了解的可能,若被保险人隐瞒了一些投保人不知晓的重要事实,就有可能导致对保险人的不公。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违反义务时的心态成为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依据,实务中,由于举证的困难,这常常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是保证,又称担保,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项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向保险人所作的许诺,例如,当事人签订火灾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承诺不在被保险场所堆放易燃易爆品。
保证事项一般都被推定为重要事项,一旦违反即可导致合同无效。具体哪些事项为重要事项,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且一般都要记载于合同中(默示保证除外)。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保证事项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切忌用词抽象模糊,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明
保险合同大都是格式合同,由保险人事先单方面拟定。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中只是特别强调对于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加以说明,否则合同无效。[page]
事实上,只要是影响投保人权益的有关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都应当成为说明对象。除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和基本条款(如险种、费率、投保人的义务、保险费的支付、保险金额赔偿与给付等)是当然的说明内容以外,在实务中,还有其他一些足以影响投保人利益而需要保险人加以解释的内容,这些内容常成为保险争议产生的原因,保险人有必要在订立合同时加以解释。如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条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规定及未在时限内通知的后果、说明和保证的内容和形式等。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自己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须有明示或默示的弃权意思表示,当事人的弃权意思表示,可以从其行为中推断。
第二,当事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否则其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得视为弃权。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虽然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是,在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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