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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理赔遭拒 状告永安财险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9 08:56:53 人浏览

导读:

法院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由交通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撞死人后逃逸,遭到保险公司理赔拒绝后,肇事者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法院审理中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并依法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当事人进行了判决处理。这是靖江市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由交通肇事者承担

  交通事故撞死人后逃逸,遭到保险公司理赔拒绝后,肇事者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法院审理中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并依法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当事人进行了判决处理。这是靖江市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交通事故引发的一场官司

  2006年11月7日,家住靖江市西来镇的孙某驾驶一辆红光牌摩托车行驶在336省道西来镇路段时,不慎将一位过路人撞倒。然而,交通事故发生后,他将伤者送到了医院楼下地上,便返回事故现场驾车逃逸。靖江市公安局交巡警部门接到报案后,派出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察。伤者在被送往靖江市人民医院抢救过程中,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在抢救中,孙某垫付了医疗费近50000元。

  事发前,孙某在位于泰州市人民路上的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手续。孙某想,现仍在保险合同期内,保险公司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他便来到了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孙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为由拒绝了孙的请求。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相关条款规定,认为理赔事宜属于法律禁止的,公司不承担孙某的保险赔偿责任。

  在理赔无果情况下,今年1月份,孙某以要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的赔偿保险金及相应医疗费用为由,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赔偿由交通肇事者承担

  在接到原告人孙某的诉求后,靖江市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23日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于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中,一个最直接的话题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机动车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提出,被告(保险公司)在签发的保险单上印制的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其中不包括交通肇事逃逸,故向保险公司索求理赔。而被告驳称,交强险条例第24条第3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院认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被保险车辆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交通肇事逃逸的,如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给予赔付,其垫付后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保险公司不负有向交通事故责任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而可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交通肇事者。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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