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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给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8 21:34:55 人浏览

导读: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保险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者,可向保险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保险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者,可向保险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申请金额以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保险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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