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投保人如何处理现金价值
导读:
购买了人寿保险后,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缴纳人寿保险费用时候,投保人可以处理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如申请退保,或者将原保险单改为交清保险单,或者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等。快车小编在下面为您一一介绍。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长期人寿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长期性带有生存给付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大部分的长期保险单在一段时间后,都包含有一定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某些义务而致使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不会丧失。
保险人一般将现金价值列在保险单上,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时,投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笔现金价值。其方式有如下几种:
1.申请退保。在申请退保时,现金价值往往体现为退保金。
2.把原保险单改为交清保险单,即原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均不变,只是依据现金价值的数额,相应降低保险金额,此后投保人不必再交纳保险费。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以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费,投保与原保险单责任相同的人寿保险,保险期限自停交保险费起至原保单满期时止,保险金额则由趸交保险费的数额而定。
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即将原保险单改为与原保险单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险,保险期限相应缩短,此后投保人不必再交纳保险费。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以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费,投保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与原保险单相同,保险期限则由趸交保险费的数额而定。定期死亡保险、两全保险改为展期保险单以后,保险期限不能超过原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如果责任准备金仍有剩余,则作为满期生存保险责任的趸交保险费或以现金返还投保人。
4.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险费宽限期期满前书面声明,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险费进行垫交。此项垫交的保险费,投保人要在一定时期内予以补交。在垫交保险费期间,保险合同持续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当现金价值垫交不足,而投保人也未补交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以上2,3,4项所涉及的情况,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有该类条款的基础上才可选择,否则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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