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导读:
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而责任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原理,责任保险应当首先填补直接财产损失,再赔偿间接性的非财产损害。 因此,在支付了交强险之后,仍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他责任保险。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保险原理,责任保险应当首先填补直接财产损失,再赔偿间接性的非财产损害。 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而责任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交强险的保险标的,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金,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物质损害赔偿金之后,且用逗号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排列前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予以隔开,原因也正在于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主要是:
1、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遭受非法侵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4、自然人死亡后,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尊严等;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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