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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理赔遭意外保险赔偿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2 10:24:28 人浏览

导读:

麦某是深圳宝安区公明镇田寮新村42号的居民,2001年12月8日,在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从2001年12月8日至2005月12月8日连续五年向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缴纳保险费。5年间,麦某共计向友邦保险公司缴纳各种保费1万多元。然而

  麦某是深圳宝安区公明镇田寮新村42号的居民,2001年12月8日,在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从2001年12月8日至2005月12月8日连续五年向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缴纳保险费

  5年间,麦某共计向友邦保险公司缴纳各种保费1万多元。然而,在麦某发生车祸重伤后,却经历了长达一年多索赔无果的遭遇,万般无奈之下,麦某决定在今年“3?15”期间将友邦告上法庭,依法索赔。

  艰难索赔??得到一份拒赔通知书!

  2006年1月1日,麦某乘坐小车发生车祸重伤,被120急救车送往公明医院抢救,6日转往宝安区人民医院,2月5日转往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抢救,在车祸发生后的两个月时间内,麦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经过全力抢救,终于拣回一条命,并于2006年6月30日出院。

  出事前,麦某性格外向,无重大躯体疾病史、精神病及智力障碍病史,车祸后,麦某的身体、精神均遭重创。因为购买了意外保险,出院后麦某开始向友邦保险公司申请做伤残鉴定并索要保险费,被对方拒绝。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麦某决定以个人的名义向有关鉴定机构申请。2006年6月23日,宝安交警大队出具委托检验评估书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月1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麦某已构成左侧偏瘫为三级伤残。

  麦某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于2006年8月向友邦保险索赔,并根据友邦的要求提交了治疗期间的费用清单等索赔证据。根据保险合同里面购买的七种综合险计算,麦某认为自己可以得到1098300元的保险费赔偿。

  经过一番折腾,结果还是令麦某感到意外,2006年10月,友邦保险只赔偿了56771元给麦某,其余拒绝赔偿。与此同时,友邦保险还向麦某发了一份拒赔通知书,其拒赔理由为:此次伤残程度未达到《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任一级别的约定。

  愤而质疑??难道须等死亡才能赔?

  2006年12月,麦某在走投无路情况下再次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就麦某现状依交通伤残鉴定结果同友邦保险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对比平行鉴定,但被拒绝。其理由有二点:1、该所从未对友邦这种行业标准做出过平行对比鉴定,即使依友邦标准做出鉴定对麦某也不公平,更不利(因其非国家颁布伤残标准);2、该所也不接受麦某这种个人委托鉴定,应由友邦委托鉴定。

  令麦某感到不解的是,就在友邦给他发出拒赔通知书两个月后的12月8日,友邦保险依然在其账户里扣除了2616元的保险费。

  麦某在万般无奈之下,第三次由其居住社区为委托单位委托该所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做出司法鉴定。并同时委托深圳市康宁医院就麦某精神损害和智力缺损程度进行司法鉴定。2007年2月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左上肢肌力2-3级,左下肢仍不能活动,个人生活料理需要家人料理;鉴定智商为76,脑外伤人格改变评定结果提示有显著人格改变。

  由此麦某认为:《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是由格式合同出具方友邦保险制定的行业标准。既不是国家制定的唯一标准,也不是工伤标准,更不是交通伤残标准。无法同国家颁布伤残鉴定标准相对抗。

  更让麦某气愤的是:车祸后他已构成交通伤残鉴定标准偏瘫三级伤残;工伤鉴定构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样严重程度鉴定结果,竟然在友邦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表》中不构成任一级别赔偿约定,“这岂不是咄咄怪事。这不是典型霸王条款是什么?难道只有‘死亡’才能得到赔偿吗?”

  在深执业的王律师表示,事故发生后,理应由友邦委托相应司法评估机构鉴定。但是友邦放弃了该义务和责任,以一纸不予赔偿通知书妄图达到拒赔目的,严重违反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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