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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21 13:19:43 人浏览

导读: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跟您详细讲述关于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问题。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跟您详细讲述关于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问题。

  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内容:

  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保障标准: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保障水平: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介绍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同时,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法律咨询

  网友:大病医保的保障范围是什么呢?

  律师: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跟您详细讲述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内容。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谢谢您的观看,如果还想了解更多有关大病医保的问题,欢迎继续浏览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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