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导读:
武汉市从10月20日将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但由于新的操作流程还没下发到经办机构,欲参保或报销的妈妈可在分娩后先自行垫付生育费,等系统正式启动后,再凭借发票进行现金报销。
家住南湖花园的孕妇毛女士,到武汉市人社局武昌社保中心,办理居民医保的生育保险参保手续,但被告知还未收到正式的启动通知。毛女士预产期是 12月,以为自己会错过享受待遇的机会,于是失望地离开了。
10月19日,武汉市宣布从当月20日开始实施“完善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武政办[2010]134 号),新政全面上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其中,增加了居民生育保险,即居民医保可报销生育费用 。新政将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顺产 、助娩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11月1日,该项政策正式实施。
昨日是新政实施的第一天,像毛女士这样急切的准妈妈还有不少,本报当日接到不少咨询电话,询问何时能够办理参保以及报销手续。
武汉市人社局武昌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解释:“由于目前新的操作流程还没下发到经办机构,我们也不知道如何办理手续,所以暂时不能办理居民的生育保险。”
对此,武汉市医保中心的相关负责人昨日下午表示,“由于居民生育保险的实施需要升级医保系统,这个系统目前还在开发过程中,预计到年底才能正式使用。
届时才能正式接受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登记。不过在此之前,11月1日之后分娩的孕妇,并且参加了今年的居民医保并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先自行垫付生育费用,等系统正式启动后,再凭借发票进行现金报销。”
也就是说,像毛女士这样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今年11月1日以后分娩的,最高可以报销700元生育费用。据悉,居民生育保险启动后,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不需要再缴纳生育保险的保费,进行相关登记后,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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