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的困难群众在指定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直接由医院垫付后由民政部门与其结算
导读:
据了解,为缓解市区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2006年9月我市出台《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并于同年10月正式实施。几年来,困难群众到指定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必须要由本人事先垫付,再到街道申请报销,最后才能由民政部门支付费用,整个过程需要20个工作日。
今天起,市区困难群众可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困难家庭求助证》,以及社保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在定点医院就医结算费用,在结算完社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部分,由医院直接核减通过医疗补助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只交纳剩余的医疗费用,从而实现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同步即时结算。
根据有关规定,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市区城乡低保对象、市区持《困难家庭救助证》对象等三类救助对象,全年每户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目前市区适用对象为10710户,21905人。
据悉,困难群众“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报服务首先在市区实施,接下来将在全市推广。
定点医疗机构:
1.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温州市民康医院(市精神病院)、温州市康宁精神病院4家医院,面向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困难群众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报。
2.鹿城区人民医院只面向鹿城区困难群众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报。
3.瓯海区第一人民医院只面向瓯海区困难群众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报。
4.龙湾区人民医院只面向龙湾区困难群众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报。
困难群众对象:
1.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
2.市区城乡低保对象
3.市区持《困难家庭救助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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