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导读:
据天津市人保局的有关人员介绍,为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连续工龄中断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2号),对以下三类超过退休年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问题进行了规定。
三类人员
(一)对于在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工作,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人员,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60至65周岁、女50至55周岁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自1998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对于曾经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相应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后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60至65周岁、女50至55周岁的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工作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后中断的,可自中断之月起补缴。
(三)对于曾在外省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1992年12月31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已取得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且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60至65周岁、女50至55周岁的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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