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民工养老保险正式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导读:
今年1月1日起,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正式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的基本养老金与城镇企业职工完全一样。昨日,市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在提高待遇的同时,此次政策调整也对企业和农民工的缴费比例作了适当调整。
目前,相关并入工作已从7月1日开始启动,调整执行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计算,原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自动并入。
1如何并入
单位缴费全额划入城镇企业职工保险统筹基金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其个人缴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全额划入城镇企业职工保险统筹基金,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保险的缴费年限。
原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参保单位应向当地社保局申报。为避免企业作假,我市今后将定期对参保农民工身份进行核查。
2缴费比例
单位从10%调整为12%,个人从5%调整为8%
此次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将从原来的10%调整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原来的5%调整为8%。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则记入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以本人实际工资为准,如果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就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计算;若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就按上年度社平工资300%计算。”该负责人称,在去年社平工资出台前,暂以2008年社平工资为基数,如没有达到社平工资的60%,则月缴费基数为1350元(2008年社平工资26985元×60%÷12)。即:用人单位每月应缴162元(月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个人每月应缴108元(月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3待遇计算
增加了基础养老金部分,待遇水平大幅增加
该负责人介绍,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后,将原来的农民工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调整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即增加了基础养老金部分,且基本养老金与城镇企业职工完全一样,待遇水平大幅增加。
从今年1月1日起,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保险的农民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便可按照城镇企业职工保险规定办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4如何转续
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也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
此次政策调整后,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的,也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没有参加原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今年起可直接申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此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保险的农民工,如发生跨区县、跨省就业等,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也将按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关系转移的办法执行。
4类人可转移接续养老保险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转移接续执行以下流程
1.参保人员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欠缴人员,应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2.参保人员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后,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书面申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应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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