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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出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05 17:18:33 人浏览

导读:

调整办法和标准有细则(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1元。(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

调整办法和标准有细则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1元。(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部分人员重点倾斜 按国家政策要求,此次企业养老金调整,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同时对辽宁工业体系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同志、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年龄达到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给予重点倾斜。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农垦”、“煤炭”业还有说法 通知同时明确,2004年,按劳社部发[2003]15号、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补足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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