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只要今年登记参保并补缴15年保险费,均可从1月起领养老金
导读:
今年上半年市内四区开始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符合条件并在2010年12月31日满60周岁的居民,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可从2010年1月或达60周岁生日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也就是说,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只要今年登记参保并补缴15年保险费,均可从1月起领养老金,参保即使晚了几个月,也可补发。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如选择在2010年参保缴费,需于12月31日前办理。
据悉,被列为今年市办实事之一的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于今年3月份正式启动。根据青岛市实际情况,2010年先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其他区(市)按国家新农保试点步骤逐步纳入。在试点区、市,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青岛市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有能力的,自愿一次性补缴15年的保费,既能提高保障待遇,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根据相关规定,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从2010年1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当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2011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前不予补发;2011年1月1日之后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据了解,目前,个人缴费档次执行国家规定的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本报记者 贾 峰)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从2010年1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
●2010年当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201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2011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办理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前的不予补发;
●2011年1月1日之后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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