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人员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金
导读:
下岗人员,国家规定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金。但领取了失业救济金的人员若再上岗,没有停止领取该救济金,单位则无法替他(她)办理招退工手续。近日,静安法院判决员工刘小姐状告单位,因未办妥招退工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鉴于刘小姐与用工单位广东某服装有限公司均有责,判定4:6开承担赔偿费。
2009年4月上旬,24岁的刘小姐与广东某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营业员,合同期限从2009年4月10日至2012年4月9日止,试用期为三个月。同年6月末,因故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7月下旬,因劳动报酬等事宜,刘小姐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向刘小姐出具了退工证明,注明合同解除日期为2009年6月28日。岂料,同年12月9日,刘小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为她补办招工、退工手续,并支付延迟退工手续失业救济金的损失。期间,刘小姐退还了多领取失业救济金,公司也为刘小姐补办了招、退工手续,而裁决最终未支持刘小姐诉求。
2010年2月,刘小姐起诉法院称,公司在2009年7月仲裁时说退工手续已办妥,但直到2009年12月9日才发现,在网上自己一直处于在职状态,认定该公司未替她办理招退工手续,要求赔偿从2009年7月至11月的延迟办理退工手续损失人民币2000余元(按照每月失业救济金495元计算)。
审理中,刘小姐表示自己不知晓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就不能办理招退工手续,而在2009年7月第一次仲裁时,公司曾提供了退工证明,称退工手续已办妥误导了自己。
法庭上,广东某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称,刘小姐在该公司工作时间从2009年4月10日至6月28日离职。在招录刘小姐时,就向她言明应提供一切需要的材料,公司曾于同年五月为她办理招工手续,但因刘小姐仍处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导致无法办理招工手续。认为在同年12月,刘小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退还了4至6月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后,公司于12月23日为她补办了招、退工手续,表示不同意刘小姐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在2009年4月至6月间,刘小姐曾领取政府的失业救济金。同年5月,该广东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曾至静安区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刘小姐的就业登记,因刘小姐未退还失业救济金的支付记录,导致最终未能办妥。
法院认为,刘小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6月28日解除,然刘小姐退工手续 直至12月才办妥,时间跨度近半年,显然已远远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期间。法院以为其一、是刘小姐于2009年4月取得工作后,仍继续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数月,直至同年12月18日才退还,该行为显属不当。导致该公司无法办理退工手续,刘小姐本身存在过错;其次、用人单位公司虽然在刘小姐于12月18日退还了失业救济金后,及时办理了退工手续,但公司在同年5月为刘小姐办理招工时,已经发现了刘小姐尚在领取失业救济金,也明知该行为会给招退工手续无法办理,却未直接告知刘小姐亦有过错;其三、刘小姐与该广东服装公司对退工手续延迟办理均存在过错,但毕竟退工手续的不能办理,主要是刘小姐未能及时退还失业救济金,遂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赔偿责任为40%,即赔偿刘小姐从2009年7月28日至11月28日延迟办理退工手续损失人民币792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我们大部分普通老百姓人的眼中,失业的话要马上就业工作不然会很麻烦。那么失业救济金可以领多久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失业救济金可以领多久:按照《失业保险条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原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
当事人购买了一年的保险是可以退的,但仅限于长期的健康保险,且必须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退保相关条款。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团体意外保险拒赔的理由有: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殴斗、酒后或者吸食毒品造成伤残或死亡;酒后、吸毒、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残,且已交足四年保费的情况下也是不会获得赔偿的,因其属于保险人免责的情形。我国《保险法》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车辆过了户之后其保险是仍然有效的,但是保险同样需要进行过户才可以对过户后的车辆所有人生效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
商业险中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情形有:路过坑洼处车子受损;车身无辜被划;高温时节遇上爆胎;事故发生时未通知保险公司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保险人将禁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