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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补助金申请须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1 10:35:52 人浏览

导读:

失业补助金申请一、办理依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二、办理对象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非本人

  失业补助金申请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二、办理对象

  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办妥失业登记,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生活确有困难(一般指患严重疾病)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而短时间难以就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的特殊困难的;

  (3)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解除劳动关系后无劳动收入,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三、办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失业保险窗口。

  四、办理时间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对外服务时间。

  五、办理凭证

  (1)《劳动手册》;

  (2)户口簿;

  (3)退工证明;

  (4)本人书面申请。

  六、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凭储蓄卡在规定日期(一般为每月15日左右)直接到银行或邮局领取失业补助金。

  审核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领取的原因。

  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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