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保险法 > 保险类别 > 生育保险 >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7 01:19:07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看,人民大众对生活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对社会服务的质量保障也日趋提升。对于社会福利,我国更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放眼社会,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的现象已经不再稀奇,关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您了解多少呢?对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呢?那么,接下来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看,人民大众对生活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对社会服务的质量保障也日趋提升。对于社会福利,我国更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放眼社会,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的现象已经不再稀奇,关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您了解多少呢?对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呢?那么,接下来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报销条件

  1、一般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2、广东省规定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二、报销期限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三、非报销项目

  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费用;

  3、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4、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通过上述文章的解析,我们可以解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可以了解到我们国家对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有严格规定的。我相信,在我们国家的带领下,我们的生活质量会越来越高,我们的法律法规将会更加的完善。如果您所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