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妇女享受生育津贴期限是多久?
导读:
核心内容: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申请生育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内生育;(注意此条);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二、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是多久?
1、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
条件: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四、生育保险报销的比例标准是什么?
比例标准: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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