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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相关假期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1 04:29:32 人浏览

导读:

晚婚假: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

  晚婚假: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

  晚育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出勤。

  计划生育手术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2)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三十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十五天。(5)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三十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天。(6)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四十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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