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缴生育保险须自担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曲某,现年28岁,2008年3月1日到烟台某服装厂工作,单位只为其缴纳了“四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2010年7月8日,她生育一女,因其未参加生育保险,所以烟台市牟平区社保机构不给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无奈,曲某于2011年1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报销其生育费用,并支付其5个月工资的生育津贴。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查明事实,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单位支付曲某5个月工资的生育津贴,并全额报销其生育费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2)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依据该文件,曲某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2条、13条的规定主张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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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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