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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上调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23 16:51:20 人浏览

导读:

在上调社保缴费基数的时候,一般来说是根据社保局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的,这样才能够确保自己的社保缴费基数上调行为是有效力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社保缴费基数上调规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在上调社保缴费基数的时候,一般来说是根据社保局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的,这样才能够确保自己的社保缴费基数上调行为是有效力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社保缴费基数上调规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社保缴费基数上调规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没有全国的规定,可以参考当地有关的政策。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以四川省为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中规定: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根据《综合方案》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要求,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措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其中: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每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省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确定公布。

  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变化制定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调整方案。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所以在上调社保缴费基数的时候,就是需要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来才行。好了以上就是社保缴费基数上调规定的相关内容了,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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