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物价可以定吗
导读:
车辆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在进行保险理赔的时候,是需要根据相关的评估方法,来对车辆的损失进行定价,从而来完成对于的赔偿。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车辆损失物价可以定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车辆损失物价是可以定损的,一般由物价局进行定损,车主只需支付一定费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同一保管,经检修、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端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物价局对车辆定损鉴定费用为鉴定损失标的额的8%。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出。物价局对车辆定损鉴定费用由对方保险公司出。一般情况下是物价局定的高,一般不会出现物价局定的价格不够修车费这种情况。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不过,法院一般采信评估机构的报告。车损评估,主要由当地物价局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承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很难当场达成理赔意见,被保险人便委托认证中心对车损进行鉴定,而认证中心的鉴定费是按定损结果比例收取,即定损数额越高则收费越高,因此认证中心普遍存在低损高定的现象。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第一时间委托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然后通知车主缴纳鉴定费领取鉴定结论书,否则就不予出具《事故认定书》,不放行事故车辆。认证中心除收费标准不合理外,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亦粗制滥造,一般是寥寥二三页,很少列明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更无详细的检材资料和照片。
报告书最重要的“损失清单”部分仅列明需要更换项目的零件和价格,但无修复的机件和价格,且均以4S店的价格进行鉴定,而非取4S店与普通修理厂的平均价。总之,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公正之处。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涉及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的相关情况。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相关情况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到保险人的合理收费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项下的相关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款。重要事项指投保车辆的车主、厂牌型号、车辆类型、核定载质量、新车购置价、新车初次登记年月、上期保险期限内的赔款记录等。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单另有约定的,应在约定时限内交清保险费。否则,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改装、加装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车损险对于车辆来说还是比较重要的,作为车主,到保险公司购买车损险的时候,到自己会计算车辆损失险保额。目前确定保额的方式大体有三种,包括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计算等。现在不少保险公司有有相关的优惠,车主上保险之前要问清楚。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物价的确定的时候,是需要根据相关的理赔程序来进行,才可以完成。好了以上就是车辆损失物价可以定吗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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