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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司机"压死"自己 保险公司按车上座位险判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0 15:09:28 人浏览

导读:

9月13日,四川泸州江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肖某等4名原告的施救费、尸检费、车上座位险损失共计4万余元。王金系原告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2006年5月11日12时05分,王金驾

9月13日,四川泸州江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肖某等4名原告的施救费、尸检费、车上座位险损失共计4万余元。
王金系原告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2006年5月11日12时05分,王金驾驶川E30396号桑塔纳出租车,从龙马潭区南光路方向往沱江路二段行驶至龙马潭区香林路天立国际学校大门外的下坡道处,其靠右停车未拉手制动即离车,走到该车车头处时,该车往坡下滑动,王金即在车头处欲阻止该车滑动,不慎摔倒被压于车下,致使其死亡。死者亲属用去施救费400元和尸检费800元。经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金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在坡道上停车未拉手制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川E30396号普桑出租车的车主为原告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2005年3月9日,该公司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等,并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6.9万元、车上责任险的限额为5万元/座×5座、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按责免赔,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在起诉状中,原告诉称,王金系原告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该车向被告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办理丧事的误工费、赡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施救费、尸检费共计25万余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车上责任险(车上座位)予以赔付并承担施救费400元、尸检费800元。

而被告辩称,死者亲属提起保险合同诉讼的主体不符,王金为驾驶员,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人,不应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约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即“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本案驾驶员王金,不属于本车损害的第三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车上座位险予以赔付并承担施救费和尸检费,对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应属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故其变更的诉讼主张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害人,应视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被告有直接向受益人支付赔偿款的义务,保险合同中约定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车上座位险的赔偿限额为50000元/座。据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当事人利益至上 法律至上)

(来源/转载:烟台律师潘作城 6668889 15953514639 http://blog.sina.com.cn/jtsglsy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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