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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后驾车撞死人保险公司被判为醉驾者买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0 05:43:34 人浏览

导读:

醉驾撞死人保险公司被判照赔醉酒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死者家人将肇事者告上法院的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究竟交强险“醉驾免责条款”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护身符”?获悉,成都高新区法院未采纳保险公
 醉驾撞死人保险公司被判照赔

  醉酒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死者家人将肇事者告上法院的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究竟交强险“醉驾免责条款”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护身符”?获悉,成都高新区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据悉,这也是高新区法院首例判保险公司为醉驾者买单的案件。

  保险公司:有规定醉驾不赔偿

  去年6月21日,乐某饮酒后驾驶奥拓车,从成都市高新西区迪康路口沿西芯大道向成都市区方向行驶,行至西芯大道新航路口,遇到杨某驾驶的三铃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标志规定左转逆行,两车碰撞后均受损,杨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乐某属醉酒驾车。同年9月16日,市公安局交管局认定杨某和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另,第三人某保险公司为该奥拓车承保了交强险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庭审时,原被告及保险公司围绕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进行激辩。被告称,既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无论是谁的责任或过错,保险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强制赔偿。保险公司则称,根据国家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在交强险合同条款中也有明确约定。

  两大理由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经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乐某支付赔偿金19131元。

  法院认为,第一,虽然国家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就财产损失免责,对非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不予免除。就本案而言,原告诉请的损失为人身死亡损失,并非财产损失,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第二,虽然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行业内部通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中第九条垫付与追偿款项中就明确约定对驾驶人醉酒的不予赔偿,但第九条并未纳入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专章之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有明确的提示或提醒,否则应视为无效,除非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另有约定。

  一审判决后,该保险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昨日,该公司负责法务的工作人员称,免责条款是保险行业内部一种约定俗成的行规,他期待二审能够有所改变。

  对此,成都另一家保险公司的法务部谭经理表示,目前这类案件判赔的也有,判不赔的也有。作为保险公司,希望法院能够认定保险公司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也希望审判机关对该类案件审理能有一个统一标准。

  法院回应:保护伤者权利是首位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为醉驾者买单,是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醉驾者?对此,高新法院认为,交强险属强制保险,其设立以保护、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为宗旨。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受伤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保险公司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时间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利益。不能因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保障伤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另外,交警在发现醉酒驾驶时,已对醉酒者“一律拘留十五天”;若发生事故,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有相应责任认定。民事判决书重在解决民事、经济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处罚过错而忽略其本身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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