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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无责不赔”霸王条款并非都“霸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0 05:40:59 人浏览

导读:

近日,车险“无责不赔”霸王条款被各大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为此,中国保监会也做了积极回应:“无责不赔”并非“不赔”,投了车损险的无责车主既可以向全责方索赔,也可以向对方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除了以上两种途径,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是被保险人的权利。针

近日,车险“无责不赔”霸王条款被各大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为此,中国保监会也做了积极回应:“无责不赔”并非“不赔”,投了车损险的无责车主既可以向全责方索赔,也可以向对方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除了以上两种途径,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是被保险人的权利。

针对这一争议热点问题,笔者认为:车险“无责不赔”是否为霸王条款,应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目前,车险条款主要有交强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车辆损失险条款等。“无责不赔”在车险中要区分险种,比如说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责任险中,应当适用“论责赔付”原则,因为该险种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故一定要以责论处。而在车辆损失险中的“无责不赔”并非则显失公平,也是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相悖的。车损险中在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形,保险合同应当赋予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或者直接向侵权责任人索赔的选择权。对于无责情形,保险公司如何赔付,保险双方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做相应限制性或前提性条款约定,比如说因找不到侵权责任方加扣免赔率,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可以扣减或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等等,只要没有完全排除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则该类约定条款应为有效。这也督促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积极主动地向侵权责任方提起索赔之诉,不能因为保险而怠于向侵权人索赔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毕竟,对于侵权责任人直接提起索赔之诉是被保险人的举手之劳,因为他才是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另外一方面也将促使被保险人积极配合协助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提供充分便利。

笔者认为:目前车损险中的“无责不赔”条款的含义并非排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先行索赔的权利,不是“不赔”,而是告知被保险人在其无责情形下,赔偿责任人(或者说终局责任人)应依法为侵权第三者(或者说侵权责任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侵权责任人进行索赔。该条款并未排斥被保险人依据保险法规定向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由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权利。以中国人保财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为例,该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未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该款并无“被保险机动车方不负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说明被保险人即使是在无责情形下,其同样有权依据保险法之规定进行保险索赔然后将其向侵权责任人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若车险条款中的车损险“无责不赔”条款完全排除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的,如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方不负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中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而对于车险条款中的责任险“无责不赔”条款,除交强险无责赔付外,其他商业责任险规定的“无责不赔”均为有效条款,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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