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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09 21:25:42 人浏览

导读:

为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车险经营行为,确保我省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经签约公司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公约,以资共同执行。第一条签约公司必须遵循依法合规经营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


 为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车险经营行为,确保我省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经签约公司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公约,以资共同执行。

  第一条 签约公司必须遵循依法合规经营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贵州省保险行业公约》和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签约公司必须认真执行由各总公司制定的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及各种附加险的条款和费率。

  第三条 签约公司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笃守信誉,忠实合同,不进行夸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及投保方义务等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重要条款等误导性的宣传解释,切实履行法定说明、提示、询问的义务,并做好说明、咨询与告知的书面确认工作。

  第四条 签约公司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应该遵循自愿投保原则,尊重投保人的投保选择。

  第五条 签约公司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8%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支付标准,更不得支付代理手续费以外的佣金、回扣或各种物品。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的手续费支付标准,严格按财政部8%的规定执行,专业代理公司的手续费支付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8%的规定执行,个别险种比例超过8%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总手续费比例不能超过8%;手续费支付的来源合法;手续费支付的对象合法;手续费支付的方式合规。并建立保险代理人所办业务和支付佣金或手续费的台帐,不得由本公司业务人员代领手续费。

  第六条 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信用保证险带动相关车险保费收入的代理手续费按8%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更好地执行本“公约”,经各产险会员公司同意,成立“贵州省车辆保险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人保公司总(副)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协会秘书长、各产险公司负责车险工作的总(副)经理担任。下设协调执行小组,组长由协会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各产险公司车险部门负责人和协会车险负责人(兼执行小组办公室主任)组成,执行小组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各公司选派业务熟悉、原则性强、客观公正的人员担任。执行小组负责对车险市场进行监督,对违规情况负责调查核实和提出处理意见,报协调领导小组进行处理。执行小组的费用由各产险公司分摊。

  地(市)产险公司亦应建立相应组织,负责对本地区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上级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反馈。

  第八条 本公约一经签订,各签约公司便自动授予各级自律组织对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各级财产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协调执行小组开展的各项检查工作。

  第九条 为严格执行本《公约》,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标准:人保省公司20万元,太保产险公司20万元,平保(产险)公司20万元。自签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保险行业协会补齐该保证金,具体用法按《贵州省保险行业公约》第九条执行。

  第十条 违约查实后,按《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经营违约处理办法》处理,每次违约金支付按5000元——30000元。

  第十一条 做假赔案、套取费用、设帐外帐、小金库等严重违规行为,经查实,上报保监办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自律公约是对整个保险行业市场的一种约束,凡经贵阳保监办批准新进入贵州保险市场的财产保险公司,不论是否在本《公约》上签名,只要经营相关的保险业务,就要受到本《公约》的约束。

  第十三条 在执行本《公约》中,如果存在问题或出现本《公约》未涉及的事宜,经“协调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可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四条 为接受社会监督,将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对机动车辆保险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将给予举报奖励,奖励金额为所查实违规违约金额的20%(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费用由违规违约签约公司承担。

举报电话:0851-5574344 举报信箱:GBHX@263.net

签约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产险)

监证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保险监督特派员办事处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编辑:保险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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