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判决书
导读:
参加一些比较危险工作或者是身体不太健康的人会选择一些适合自己的保险来给自己一种保障,所以说对于我国保险同样也是一个非常容易发生矛盾的合同类型之一。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它的判决书具体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判决书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只有财产保险合同中才存在保险标的物。而在人身保险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身保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保险是劳动者在遇有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扶养人死亡时得到物质保证的形式之一。
2、国家统一使用的人身保险基金,是靠投保人的按期缴款建立的。人身保险也是组织居民储蓄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投保人达到保险契约所定的年龄时,国家给他一定金额的款项等等。人身保险按照保险形式,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照人身发生危险的性质,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1、它们之间不能说有什么区别,因为人寿保险是属于人身保险中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部分,
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所谓生存保险,就是若被保险人活到合同上约定的年龄,保险公司就会向其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2、我国《保险法》将人身保险定义为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也就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但在习惯上,广义的人寿保险概念与人身保险是相同的。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是否遭受疾病、意外事故而造成医疗费用支出,或肢体内脏缺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们更愿意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医疗保险等概念去称呼。
3、一般将人身保险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养老保险和人寿保险五大类。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判决书问题的详细解答,保险有不同的类型也有不同的区别,并且在市场上,是非常常见人寿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两大类保险的。对于人寿保险来说是参考寿命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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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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