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判决书
导读:
人生是一场航行,人们常说世事难料,出现意外情况是不能预见的,所以生活里,很多人会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人身保险,当风险来临的时候,让家庭不至于被打垮,但是在保险理赔的时候,也常产生纠纷,要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那么人身保险合同判决书是什么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西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73年6月23日出生,
被告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市**区
负责人罗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女,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尹某,男,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任某、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保险合同关于保费一项约定:标准保费每年3880元,职业及弱体加费每年320元,保费合计每年4200元,交费年期为20年。投保后,自2006年至2007年即第2、第3保单年度,原告参加体检,体检结果均显示肝功能各项指标正常。原告在2007年12月即第3份保单年度交费时提出,就职业及弱体加费一项变更合同约定,遭到被告拒绝。现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第1、第2保单年度职业及弱体加费640元;2、被告不得向原告收取第3-20保单年度职业及弱体加费5760元;3、被告承担原告申请恢复合同效力进行体检的相关费用并继续承担保险费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经共同确认达成的和议,我公司的收费标准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日,原告购买了被告**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标准保费每年3880元,交费年期20年。2005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核保决定通知函,审核意见加费每年320元,共20年。原因体检乙肝e抗体和核心抗体阳性。原告签字接受核保决定。2005年、2006年原告连续两年按约向被告交纳了保费。2007年12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就职业及弱体加费一项变更合同约定,被告未能同意。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交费凭证、保险合同条款、体检报告、投保书、核保决定通知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应当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达成,在签订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在达成合同意向后,经被告审核,并向原告出具核保决定通知函,该函件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核后被告增加每年度加收职业及弱体加费,共计20年,原告接受核保决定,并签字确认,至此双方已就加费达成共识,现原告单方提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已交纳的弱体加费部分及免交未交纳部分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方式继续履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某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某
代理审判员郑某某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某某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切了解保障事项:保险的有效期限,保险责任,保险免除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等。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出险后7天内),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可电话报案或直接到保险公司报案)。投保人在报案时应说明如下内容:
(1)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
(2)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单号码;
(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原因及损害状况,被保险人现状;
(4)报案人的联络方法。
提供上述内容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将告诉您索赔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名称及件数。然后注意收集所需的证明材料,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人寿保险为5年,健康险和意外险为2年)由索赔权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也可以由索赔权利人委托其代理人办理索赔。代理人需出具索赔权利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理赔部人员收到索赔申请书并点收齐全所需的证明材料后即可进入核实事故办理给付的过程。
对于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保险责任明确的申请件,一般在证明收集齐全后,保险公司应于规定的时间内给付。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和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特作如下理赔保险金的给付规定。
(1)为了投保人的方便给付方式可选择现金给付、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银行汇款等方式。
(2)投保人要求银行汇款时,应签定同意委托银行划帐合同书。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他人领取时,领取人需提供被保险或受益人的委托书、身份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明。
(5)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时,领取人必须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在领取以前要签署书面保证,保证由领款人通知到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6)受益人为指定时,则按指定顺序给付保险金。
(7)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领取保险金。
(8)受益人与被保险同时死亡时,保险金按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9)对于医疗费用的重复投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按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按第一家保险公司赔付的差额计算给付金额。
(10)集体投保人身保险,如果指定投保人为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或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要求领取理赔保险金额时按照委托他人领取办理。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此权利受《保险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人寿保险条款的保险金请求权为被保险人本人,如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
(1)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2)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判决书”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包括了重疾、意外、医疗等等,发生纠纷之后,法院会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来给出公证的判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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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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