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保险法 > 保险纠纷 > 三车追尾车辆受损 新车被撞可索赔贬损费?

三车追尾车辆受损 新车被撞可索赔贬损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4 07:24:13 人浏览

导读:

法院一审认为,受损车辆已恢复原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承担交通事故全责的肇事人在赔偿了修理费等费用后,再次成为被告,受损车辆的车主提出了一项新的索赔请求———“车辆贬值损失”。近日,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珠海车主向肇事人索赔车辆贬值损失费的案件。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受损车辆已恢复原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承担交通事故全责的肇事人在赔偿了修理费等费用后,再次成为被告,受损车辆的车主提出了一项新的索赔请求———“车辆贬值损失”。近日,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珠海车主向肇事人索赔车辆贬值损失费的案件。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保险公司三方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车辆经修复已由原告取走使用,受损车辆已恢复原状,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事件:三车追尾车辆受损

  2006年6月9日晚,杨正军驾驶中华“尊驰”小车行驶在京珠高速公路珠海方向,由于天降暴雨,能见度低,杨正军放慢速度。但经过广珠线中山路段时,一辆小客车从后面撞向他的车,由于惯性,杨正军的车又追尾撞上前面一辆小车。

  三车连环相撞每辆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杨正军的小车则撞得变形较为严重。经中山交警认定,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驾驶员梁金友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正军将车送往珠海某特约维修点维修,2006年8月10日,梁金友及肇事车车主陈盈(两人系夫妻)支付了全部维修费20730元,杨正军随后将车取走。

  原告:车辆价值贬损

  杨正军的中华“尊驰”于2006年3月28日购置,买回行驶仅72天便遭此事故,本次维修更换了60多个零部件,维修点达15处之多,维修费虽然全由肇事方支付和保险公司理赔,但杨正军认为,事故导致新车价值贬损,虽经修复,但其原有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均降低,因此,杨再次向肇事方和中国人保财险珠海分公司提出赔偿。

  索赔遭到拒绝后,杨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认为,事故造成车身大梁右侧比左侧短12mm,要进行相关改动,可能造成车辆价值贬损,而该车发生事故后,已不能享受厂家10年20万公里的质量承诺范围,一些维修项目也无法享受原来的保修期,因此,杨正军认为,自己车辆的价值已经受损。随后,他委托珠海某资产评估公司就车辆贬损价值作出评估,其贬损价值为4.2万元,因此要求被告赔偿4.2万元。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梁金友认为,事故发生后,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方负责修复车辆和赔偿医疗费,并签订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了杨正军车辆的损失。目前,车经修复并被领走,因此,所有的纠纷已处理完毕。

  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保险人只需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按确认书要求赔付结案后,无需再承担“贬值”等间接损失。

 12下一页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