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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03 09:09:23 人浏览

导读:

[导读]:新制订的《石家庄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修订)》已经于近日开始实施。该框架明确,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200元;筹资标准为每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30元。新制订的《石家庄市2
[导读]:新制订的《石家庄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修订)》已经于近日开始实施。该框架明确,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200元;筹资标准为每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30元。

  新制订的《石家庄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修订)》已经于近日开始实施。该框架明确,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200元;筹资标准为每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30元。同时,封顶线为每名参合农民每年6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住院分娩补助、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住院二次补偿),不包括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偿。

  筹资水平提高到230元/人/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2011年度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230元/人/年。石市制订了《石家庄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修订)》(以下简称“《基本框架》”)。各县(市)要根据当地情况,选择适合本地的统筹补偿办法,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基本框架》自7月1日起施行,年底前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先对上半年获得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补差,再进行二次补偿。

  依照《基本框架》的内容,新农合基金分配包括:门诊基金、大病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其中,大病统筹基金具体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基金、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四部分,分别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涉及16种疾病

  门诊统筹补偿应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门诊统筹基金合理有效使用,保证基金运行安全,要实行门诊统筹补偿费用总额预算,设置乡、村次均门诊费用,单次门诊最高补偿限额等控制指标。

  在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方面,《基本框架》明确,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病种为:各种心脏病合并慢性心功能衰竭、高血压Ⅲ期高危及高危以上、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神经、精神、肢体功能障碍)、慢性中度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尿毒症肾透析、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伴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器官移植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重症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等16种疾病。各县(市)可依据本地疾病谱情况,另行增加病种,但不得减少。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重症精神病等比照住院病人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为60%,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的封顶线为2万元,其他特殊病种封顶线为2000元。

  特殊病种的鉴定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导读]:新制订的《石家庄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修订)》已经于近日开始实施。该框架明确,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200元;筹资标准为每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30元。

  二次补偿实施后要进行公示

  在住院统筹补偿方面,《基本框架》规定,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患恶性肿瘤需要多次住院进行化疗的除外)。参合农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一人合并计算。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缴补助资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①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②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参合农民在石家庄市市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提高5个百分点。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参合农民的意愿和医疗需要,在省确定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为本县(市)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

  对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下同)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县(市)、区,要根据结余情况制定二次补偿方案,对当年获得大病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方案需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由县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实施。二次补偿实施前要将补偿方案向社会公示,二次补偿实施后要公示二次补偿结果。二次补偿应在本年度内完成。通过二次补偿使当年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2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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