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死人 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
导读:
■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不久,保险公司最终与醉驾者达成和解并赔偿5万元
■主审此案的法官建议,要解决类似事故带来的争议,应完善相关法规并出台司法解释
小车驾驶员刘刚醉酒驾车肇事,将一名行人撞死。车祸发生后,刘刚积极与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并兑现了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事宜结束后,刘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11万元。保险公司以“醉酒驾驶属严重违法行为”为由拒绝赔偿,醉驾司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到底该不该赔偿交强险,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醉驾 撞死行人后先行赔偿
2008年9月8日,刘刚在雅安市区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同年9月17日,又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了包含最高赔偿限额10万元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特约保险等险种的商业保险,并交纳了全部保险费用。
2009年1月2日23时许,刘刚醉酒后驾驶该辆小轿车在行驶中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张死亡。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作出“肇事司机刘刚醉酒驾驶是形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
此次事故发生后,刘刚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为让受害方家属及时得到赔偿,双方达成并签订了相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由刘刚赔偿张某某家属共计17万,刘刚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
争锋 交强险到底该不该赔?
刘刚在处理完死者经济赔偿事宜后,按保险公司要求送达了相关的材料,请求对方按保险条款赔偿11万元交强险赔偿款。保险公司了解到刘刚肇事的主要原因后,以“醉酒驾驶属严重违法行为”等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就是否理赔展开交锋。
驾驶员:保险公司拒赔偿违法
刘刚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上的所有条款对双方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中,双方签订的交强险合同,是国家法律强制实施的,且具有社会公益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和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公众利益。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理应依法按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刘刚同时认为,既然投保交强险,无论是谁的责任或过错,保险公司就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赔偿。据此,保险公司以醉酒驾驶为由拒绝赔偿,有悖交强险设立的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
保险公司:赔偿是对肇事者放纵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主要目的是确保交通事故中除驾驶人、本车人员外的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即使是受害人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也应依法确定。虽说国内一些地方的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例中,有部分判例确认了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的责任,但判例中的原告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不是致害人。
该保险公司同时认为,醉酒驾驶本来就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所禁止的,如果公司为这样的肇事者埋单,是不是有放纵之嫌。同时,交强险合同“垫付与追偿款项”中明确约定对驾驶人醉酒的不予赔偿等条款,为此,保险公司不能为其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埋单。
和解 保险公司赔偿5万元
刘刚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
9月11日,雨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展开激烈争辩,经过质证、辩论等程序后,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首次开庭,双方亮出“杀手锏”,证明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然而,休庭没多久,双方律师及其当事人相继向法院提出“自愿庭下调解”的意见。此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赔偿刘刚5万元了结此案。11月13日,双方到雨城区法院签收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至此,这一闹得沸沸扬扬的因醉酒致人死亡的交强险赔偿案宣布结案。
□法官说法
解决类似争议 应完善法规并出台司法解释
雨城区法院主审此案的陈法官说,国家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是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减少经济负担;有利于减轻交通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赔偿纠纷。对醉酒、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免赔,目前存在很大争议,继而出现各地法院判决不统一。
陈法官建议,应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相关法规进行完善,对相互矛盾或模棱两可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应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条例》第二十二条进行完善,如果明确对醉酒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赔的,应该允许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对致害人进行追偿。这样既保证了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也让违法驾驶者付出经济上的代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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