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导读:
浙江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了什么?该办法包括了总则、考试内容和题库管理、考试方式和成绩标准、组织实施、考试纪律和附则,共六章二十五条。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浙江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提高任职资格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职资格考试是评价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制度安排,考试成绩是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即依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浙江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的各类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即依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规章,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浙江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的各类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类别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两类。
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两类。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考试原则上按“逢核应考”的要求进行,即按照营业部、支公司、中心支公司、分公司、省级分公司的层级划分,从低层级高级管理人员升任高层级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应参加考试。同一分支机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升任总经理适用核准制,应参加考试。
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考试分为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两级。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测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试内容和题库管理
第六条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
基础知识主要是指经济金融基础知识、保险原理、国家相关保险政策及通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基础知识各题库通用。
专业知识主要是指各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对应的保险专业知识和监管规则等。
第七条 考试试题全部为客观试题,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考试时由计算机随机自动抽题、组卷并阅卷。
第八条 浙江保监局建立试题库并定期更新,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调整情况随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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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试方式和成绩标准
第九条 任职资格考试按照机构和层级类别区分,定期集中组织考试。
第十条 任职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机考方式进行。试卷总分值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 任职资格考试成绩1年内有效,考试通过后1年内可以申请核准对应的任职资格,超过1 年未提交申请或未予核准,或者任职中断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考试。
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全国互认,1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转任行业内同类同级岗位,无需重新考试;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需重新考试,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拟任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提交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前通过任职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在浙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应做好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报名事宜,考生不得以个人名义报名参加考试。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岗位要求推荐考试人员。
报名工作通过浙江保监局指定报名入口进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在浙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应按照要求提交报名信息。
对于不精通中文的外籍考试人员,单独安排考试场次,允许其带1 名翻译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任职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周安排1 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或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浙江保监局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关闭任职考试报名入口,根据报名情况,制定下周考试安排,并在报名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保监局“公告通知”栏发布考试安排,并指定专人负责考试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考试后在系统后台当场生成考试成绩,考生可在现场领取本人考试成绩单。
第十八条 考试后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保监局“公告通知”栏发布考试合格名单。
第十九条 考试未通过人员可以申请补考,每人每年补考不得超过2次。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条 考试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考场,未携带有效证件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要求,如考试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视情节不同,按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办法(试行)》具体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在浙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报送书面请假函。无故缺考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1 年内无故缺考2 次的,从第2 次缺考之日起1 年内不得报考。
第二十三条 浙江保监局每年向行业通报任职资格考试情况,并及时通报违纪处理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保监局之前作出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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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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