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近日正式出台
导读:
前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出台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和《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三个新办法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对三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报销条件及享受待遇,以及限制条款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新办法实施前已经按原办法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享受原办法规定的待遇。新办法执行后,在保险关系不中断的情况下,可按新办法规定接续保险关系并享受新待遇。
据悉,新办法主要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四个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只有参加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才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对住院费用的报销金额实行了封顶限制;取消了50人以上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将补充医疗保险三的缴费比例,根据年龄段进行区分。
参保人员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后,应在60日内凭补充医疗保险单、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院证、住院费用收据、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参加省和区(市)县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还须持省和所属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情况证明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逾期不予报销。市社保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销。
补险1:一次住院限用一份 封顶5万元
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一份或者多份,但每次住院时只能使用一份。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只限本人使用。本补充医疗保险终身有效,但每份只能使用一次。报销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时,一次只能使用一份,报销金额不超过5万元。本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金额之和大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时,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凡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出院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可报销30%。
补险2:一次住院可报多份 封顶1万元
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一份或多份,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只限本人使用。凡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出院时上一年全市职工3个月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每份保险每年可按以下标准报销一次:缴费在1年至3年的报销300元;3年至6年的报销400元;6年至9年的报销500元;9年至12 年的报销600元;12年至15年的报销700元;15年以上的报销2000元。
持有多份本补充医疗保险并符合报销条件的,可以同时按上述标准合并计算报销医疗费,但一次合并计算报销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
本补充医疗报销终身有效。本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金额之和大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时,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补险3:每人限一份 分年龄段缴费
本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下列比例缴费: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按1.5%缴纳,3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按2%缴纳,55周岁(含55周岁)按2.5%缴纳。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的可按年度或月度缴纳,个体人员按年度缴纳。
本补充医疗保险每人限办理一份,限本人使用,且必须连续不间断缴费,已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减去下列费用后报销90%: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费用;报销时上一年全市职工1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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