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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概念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8 11:08:20 人浏览

导读: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
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
险价值(用于财产险);(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
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所以它与一般的经济合同有着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是非法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保险利益是可以用货币计算与估价的。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该是
-- 必须是合法利益。即这种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不是违背法律或社会善良风俗而取得的,如以盗窃所得赃物投保是无效的;
-- 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赔偿损失,如果损失不能以金钱计量,就无法赔偿,所以如收藏物、家养的花草等,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利益,但难以用金钱计算,因而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无论是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须能够确定,否则保险人难以确定是否赔偿,或赔偿多少。

人身保险合同中,根据法律和保险业的惯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有存在如下关系时,才具有保险利益
-- 婚姻关系。如丈夫可为妻子投保。
-- 血缘关系。如子女可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投保人则必须与之有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关系,才具有保险利益。
-- 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
-- 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若在偿债期间死亡,债权人将面临难以收回债权的危险,故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
-- 劳动关系或某种合作关系。如用人单位或雇主,对于职工或雇员的生老病死负有法定的经济责任,自然就具有保险利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一旦某一合伙人死亡,可能导致合伙事业难以为继,当然具有互相之间保险利益。
-- 本人。投保人对于自身的生老病死具有切身经济利益,投保人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二 订立合同必须先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是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怎样确定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额大小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应告知下列重要事实 --
1 投保人保险史,如果投保人曾经被另外一个保险人就同一险种拒绝承保,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是重要事实。
2 投保人的品行,特别是关于欺诈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
我国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因过失而未履行义务,保险人员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还可以退还保险费。显而易见,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三 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
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一定要支付,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指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实际上保险人的义务应该说是对投保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这种经济上的保障,对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期待的利益。

四 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人提出,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

五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将得到远远超过其支付保险费价值的赔偿金额;反之,若无损失发生,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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