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导读:
核心内容: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法律效力消灭。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自然终止、履约终止、合同解除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
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
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
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二、履约终止
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但是,船舶保险有特别规定,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船舶发生全部损失,一次保险事故的损失达到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数次部分损失,由于每次损失的赔偿款均未超过保险金额,即使保险赔款累计总额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仍须负责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才告合同终止。这是因为,为了保持继续航行的能力,船舶在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修理,所以在修理费用少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赔付后,保险合同中原保险金额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三、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现在,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回复到未订立合同以前的原有状态。因此,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保险人一般要退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并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page]
知识延伸——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的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2、保险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实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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