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如何处理受益人的确定问题
导读:
如何确定受益人直接影响保险金的归属,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针对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集中情形进行规定。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等。接下来了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在2015年12月1日实施,旨在解决近年来出现的保险合同纠纷新问题,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受益人享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如何确定受益人直接影响保险金的归属。实践中,受益人的确定存在不少争议,《解释三》如何处理?
答:受益人的指定实践中一般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由于保险格式条款不够规范以及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的变化,导致审判实践中受益人如何确定存在争议,《解释三》第九条针对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几种情形进行规定。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实务中存在未指定受益人以及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两种观点,鉴于这两种情形均可根据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予以确定,我们认为应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应以保险合同成立时的身份关系还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身份关系来判断受益人?例如,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配偶”的,被保险人如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离婚并再婚,导致保险合同成立时的配偶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配偶不一致,此时应以成立时的配偶为受益人还是事故发生时的配偶为受益人,容易产生争议。我们根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主体区别对待,以尽可能地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应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姓名还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符合身份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例如,张三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约定受益人为配偶李四,后张三与李四离婚后再婚,配偶为王五,此时应以李四还是王五为受益人。我们认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与姓名一致是确定受益人的条件,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关系与约定的姓名已不一致,故应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不明确,未指定受益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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