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统一规范受益人的情形
导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着重解决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怎么解答如何确定受益人这一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作了统一的规范,从三种情形说明。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统一规范受益三种情形
如何确定受益人直接影响到保险金的归属。受益人通常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的,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但实践中,身份关系可能发生变化,比如受益人是配偶,但之后被保险人离婚又再婚,受益人是否发生变化?
格式条款约定的受益人通常是法定,有的是法定继承人、配偶等。司法实务中有很多争议,司法解释(三)作了统一的规范,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受益人如果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实务中存在没有指定受益人以及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情况,这两种情况都可以根据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予以明确,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二种情形,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我们根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主体区别对待,以尽可能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主体,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第三种情形,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我们认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与姓名一致,是确定受益人的条件。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关系与约定的姓名不一致了,这时候就应当视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不明确,没有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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