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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11:36:0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再保险合同的主体都是保险人,包括分出人与分入人。分出人享有保险金索赔权、单独处理和要求分摊权等权利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交付再保险费等义务。法律快车编...

  核心内容: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再保险合同的主体都是保险人,包括分出人与分入人。分出人享有保险金索赔权、单独处理和要求分摊权等权利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交付再保险费等义务。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分出人的权利与义务。

  1、分出人的权利:

  (1)保险金索赔权,分出人有权依据再保险合同,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地向分入人提取保险赔款;

  (2)单独处理和要求分摊权,分出人有权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单独处理原保险业务,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可要求分入人按约定分摊;

  (3)分出人有权向分入人收取再保险手续费;

  (4)对于比例再保险,分出人有权要求分入人提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5)在遇到巨额赔款时,赔款责任超过约定数额时,分出人可以要求分入人以现金摊赔。

  2、出人的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分出人应按照分入人的要求,将分入人在决定是否承保及影响再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向分入人如实告知;

  (2)分出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再保险费;

  (3)在达成再保险协议后,分出人应向分入人发送正式分保条,并定期编送业务帐单、业务更改报表、赔款通知书、已决和未决赔款报表;防灾防损的义务,分出人应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提供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4)分出人在归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时,应同时支付给分入人议定的利息;如因分入人工作的需要,分出人应向分入人提供有关账册、单据和文件;

  (5)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应按分入人的分保比例予以退回。[page]

  二、分入人的权利与义务。

  1、分入人的权利:

  (1)依约向分出人收取保险费;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分入人可以向分出人要求按分保比例摊回有关款项;

  (2)当分出人不履行义务时,分入人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解除或终止再保险合同;

  (3)在工作需要时,分入人可要求检查分出人的有关账册、单据和分保记录。

  2、分入人的义务:

  (1)分入人应按时支付再保险手续费;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入人应在分保费中扣存合同规定的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2)分出人为维护双方共同利益而支付一定费用,分入人应当按约定比例分摊;

  (3)在遇到巨额赔款时,赔款责任超过约定数额时,分入人应按照再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现金摊赔;

  (4)再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分入人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

  (5)分入人应分担分出人应列入合同的业务所发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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