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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11:38:3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程序怎么样?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首先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并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等。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核心内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程序怎么样?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首先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并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等。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程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

  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程序: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一般表现为:

  1、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

  2、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发生变化。

  3、其他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都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密切相联。合同任何一方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但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因此,投保人只有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保险人审批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险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page]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

  2、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如果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

  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上述程序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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