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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8 13:30:33 人浏览

导读:

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的无效原因主要包括:缔约主

  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无效原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等。

  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全部无效;二是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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