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的目的是什么?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会不会因接管而改变?
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的目的不是要强行占有或者强令解散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而是要通过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期恢复该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赔付能力,最终实现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保险公司具有的稳定企业经营、安定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的机制和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只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比较严厉的监管措施,并不改变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在接管期间,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新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团接管而改变。接管组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不负财产上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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