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喝酒后猝死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导读:
【本文摘要】
好端端的一个大活人,怎么一下子就没了?家属想起在2006年8月,何某曾买了两份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一共10万元,便赶紧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员到了现场,经过调查,却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何某在当天中午喝酒了,属于因饮酒造成的死亡,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内。
2006年12月31日,家住本溪的何某下班回家,刚进屋坐了几分钟,便一头栽倒在地上。家人急忙打120,可是急救人员也回天乏术,何某不治身亡。医生诊断为:猝死。
好端端的一个大活人,怎么一下子就没了?家属想起在2006年8月,何某曾买了两份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一共10万元,便赶紧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员到了现场,经过调查,却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何某在当天中午喝酒了,属于因饮酒造成的死亡,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内。
但是,何某的家属却认为,由于何某死亡后并没有尸检,保险公司是在没有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的情况下就认定何某死于饮酒的,不符合程序。另外,就算何某的死和喝酒有关系,当初保险公司在和何某签合同时也没有告知免责事项,拒赔无理。为此,何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对于何某家属的诉讼理由,保险公司反驳:何某死亡后,其亲属拒绝进行尸检,在无法查清准确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只能以相关证明为准:医院诊断的是“猝死”,社区的死亡报告单中是“病死”,殡葬馆收费收据上是“因病死亡”。法医学对猝死的定义是,由潜在的疾病或功能性障碍导致的突然的意外死亡。发生猝死的前提是本身有疾病,由于某些诱因如情绪激动、暴饮暴食、气温过冷过热、过量饮酒等将潜在的疾病诱导发作。而《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伤害强调的是非疾病,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于保险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因此,何某的死亡不符合《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当天中午与何某一起喝酒的两人分别证明何某死亡当天喝酒一斤四两左右,“喝了三大杯还多的白酒”。原告无法证明何某的猝死和中午的大量饮酒没有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驳回了何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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