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遭抢受伤 保险公司要赔
导读:
一家工厂的员工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公外出收款,结果回家路上遭抢劫受伤,保险公司认为此为其自己跌伤而非因公受伤,故拒绝赔偿。近日,禅城区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该厂支付保险赔偿金21747.30元。
2002年11月8日,佛山澜石一陶瓷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该厂员工从事合同载明的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厂方根据雇佣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仅一个月,该厂员工梁某便受伤住院1天,共花费医疗费19434.30元。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该员工是自己跌伤,不是因公受伤,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还称,即使要赔偿,依照社保条例的规定,医疗费应该扣除自费药部分,伙食费按三分之二的比例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9日晚,梁某受厂方指派外出收取货款后,回家途中遭遇抢劫而受伤。2003年6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梁某为工伤。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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