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区别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非常多的保险,对于公民而言,往往会购买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那么你知道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区别?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织。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六)功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以各种形式将保险费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是为保障财产的安全。
(七)期限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为短期合同,往往按一个工期及其航程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八)保险利益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着重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保险金的给付。
(九)经营主体不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分业经营的,经营财产保险的公司不能受理人身保险,经营人身保险的公司也不能受理财产保险。
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但有的分红险在签订合同时,有的保险代理人对签名要求不严格,就容易发生理赔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是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为了确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身体或寿命在出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亡情形时,能及时得到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或精神损失。其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利具有期待性。
《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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