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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9月奔波未果 保户斥保险公司诚信何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9 09:10:24 人浏览

导读:

2月16日,哈尔滨市一美国独资公司总经理陆希远向记者反映,2003年5月,一场大火将该公司寄存在哈市南岗区日月实业开发公司车库内的电子产品烧毁。从此,他便踏上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艰难之路。陆先生十分感慨:“保险公司的诚信在哪里?保险公司是在为自己


  2月16日,哈尔滨市一美国独资公司总经理陆希远向记者反映,2003年5月,一场大火将该公司寄存在哈市南岗区日月实业开发公司车库内的电子产品烧毁。从此,他便踏上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艰难之路。陆先生十分感慨:“保险公司的诚信在哪里?保险公司是在为自己保险!”

  2002年初,陆先生所在的美国独资公司将从美国进口的一批高精度电子节能设备寄存在位于南岗区学府头道街的日月实业开发公司仓库内。陆先生于2002年5月24日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这批设备投了价值300万元的财产险,并足额交纳了保险金。

  2003年5月22日上午,仓库失火,陆先生寄存在那里的大部分设备严重损毁。当天13时,陆先生通知了保险公司和消防部门的有关人员来到现场进行了勘查。随后,保险公司告诉陆先生,消防部门认定这起事故有纵火嫌疑,由此怀疑陆先生涉嫌骗保。

  在等待有关部门调查期间,陆先生为减少损失向哈市外资管理局递交了紧急申请,请求在公安机关监督下清理露天存放的设备。而陆先生同外资局的工作人员一同来到保险公司商议此事,却被拒绝。经过4个月的雨淋日晒,到2003年10月,这批进口的精密设备全部报废了。

  据陆先生介绍,事故发生后不久,他就开始了艰难的理赔过程。开始他被告知去找公安局,等他到了南岗公安分局刑侦二大队一问,警方觉得莫明其妙:“火又不是你放的,我们没找你,你找我干什么?”他再回头找保险公司,可这次连接待的人都找不到了。陆先生无奈之下将公证处的人请到保险公司,为自己递交理赔申请书的过程做了公证。而这之后,理赔一事便如泥牛入海,杳无消息了。

  2004年2月16日上午,记者同陆先生来到位于南岗区民航路4号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只见近百米的工作大厅内只有一个窗口办理理赔业务,众多来办理该项业务的人已将窗口团团围住。等了10多分钟,陆先生和记者才挤到窗口前,却被告知到另一处咨询。在找到一位女工作人员后,陆先生再次提出申请,半小时后却被告知“主管领导不在,下午再来谈吧。”上午10时30分,陆先生终于打电话找到了负责此事的施主任,可他的答复却是:“你再等一等,我再问一问,过两天我给你打电话。”陆先生十分感慨地说:“拉你投保时千依百顺,理赔时推三阻四,保险公司这是给自己保险啊。”

  对此,保险专业律师牟善志介绍,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间上违反了《保险法》。《保险法》第26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就此案来说,事发后,陆先生在公证处的公证下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书,但此后的9个月里,保险公司既没有理赔,也没有出具书面的拒赔通知。

  其次,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损失方面也负有责任。牟善志说,根据《保险法》第42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然而,火灾发生后,陆先生为了减少损失,要求清理露天存放的设备,保险公司不但没有支付费用,还拒绝陆先生的要求。这样,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陆先生公司的财产损失。另外,有关骗保的认定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判决,公安、检察机关的认定都不能成为最终结果,保险公司的认定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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