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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回升:车损险理赔人性化选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8 17:56:43 人浏览

导读:

车损险作为一种不定值保险,应按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市场评估价值作为参考)来确定保险价值,作为理赔依据。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不定值保险,区别在于需要根据损失程度分别采用不同方式确定保险价值: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在车辆部分受损的情况

 车损险作为一种不定值保险,应按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市场评估价值作为参考)来确定保险价值,作为理赔依据。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不定值保险,区别在于需要根据损失程度分别采用不同方式确定保险价值: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在车辆部分受损的情况下,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在理赔实务中,当发生部分损失时,给付理赔金额后,关于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即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损失的最大金额,简称保额)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照冲减保额即保额相应缩减的方式处理,例如,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金额为20万元,如果发生部分损失,赔付5000元,那么保险金额变为19.5万元;二是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费来使实际保额恢复到原来的水平,上例中如保额仍然为20万元,需要缴纳相应的保费。

  与此相比,现行车损险的条款仅仅规定了合同终止的条件:发生全部损失、或一次性理赔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合同终止。对应的条款解释是:“……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款与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这样给人的感觉是在保险期限内每次赔偿金额不累计,只有出现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额时,车辆损失险责任才终止,甚至可能会发生多次事故赔偿后,车辆的实际价值超过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这样投保人就会有不当得利;同样还会导致个体车辆人为事故发生,诱发道德风险,违背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赔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不仅应当体现在每次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额和财产的实际价值,同时也应体现在所缴纳的保费应承担约定的保额,即在部分损失赔偿后应冲减保额。

  实际上,据业内人士介绍,实务操作中对理赔是进行累计的,但是没有在条款中详细说明,容易产生误解。现行车损险的条款这样简单粗略的规定,显然是需要改进的。

  在《深圳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单独设立了“保险金额复原”,规定“被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修理费支出总额及车辆损失险短期费率,从出险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止作为回升保额的有效期计收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在该次赔款中自动扣收后,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这样做更合乎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赔偿原则,也是实际需要的。

  发生部分损失后,无论是实务操作普遍采用的冲减保额,还是附加保费使得保额回升,都有其合理与必要的一面,这两种方式存在区别。[page]

  对冲减保额方式,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车辆发生一次或多次部分损失,只要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投保时确定的保额,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有免赔或残值的须扣除,无需考虑车辆的哪一部分投保、哪一部分没有投保而进行比例赔偿的问题。这样冲减保额可以体现合同的公平性,保证多次索赔后,累计索赔不超过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同时降低道德风险,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和补偿原则。但是,每次部分损失发生后,保险金额被冲减;再发生损失时,相应的被保险人获得保障水平会降低。

  对保额回升方式,它有以下优势:第一,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障。通过保额回升,使保险合同的保障水平恢复到保险合同签订时的水平,要高于采用冲减保额的方式。承接上例,每次部分损失理赔完毕后,保额回升,无论再次发生的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最高给付均为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和合同初始保险金额20万元两者较小者,而不是再次发生全损时,只能获得19.5万元和实际价值中二者的较小者。
第二,保证被保险人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获得同一水平的保障,保险费率是根据总的保险损失与保额相除得出的,这样每次损失对应的保险金额水平是一致的,便于费率的数据统计和计算简化,这也是调整费率的数据基础。

  第三,出险多的多交保费,出险少的给予安全奖——少交保费,体现合同的公平性,从而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加强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目前,对于出险次数较多的投保人,采用的做法是通过提升免赔率来进行惩罚,如人保财险的车损险条款规定: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累计加扣免赔率不超过30%,但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这在减少道德风险,降低出险率方面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不能反映保费的公平性。如果免赔额与出险发生损失金额相比很小,根本不能有效控制出险率,反而使得被保险人夸大损失的结果,导致一些营业性车辆的高出险率、高赔付率难以得到有效的防范和抑制,理赔结果变得更严重。

  第四,由于全损和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确定方面存在不同的特点,使保额确定方式的选择权更加合理有效。如果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保费支出多,部分损失可得到足额赔偿;如果按实际价值投保,保费支出少,但部分损失却得不到足额赔偿。而全损时在两种投保方式下,得到的赔偿一样多。

  在保单设计中将全损和部分损失保额的确定方式分开,最大限度的满足投保人的要求。全损或推定全损,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按保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按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或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通过保额回升,不同的保额确定方式下的损失互不影响,有效的将全损和部分损失分开,使两种保额确定方式更加合理、有效。[page]

  第五,便于以后将全损和部分损失分开定价。如果先发生全损,保单即刻终止;如果部分损失发生后再发生全损,由于保额回升,全损不会受到部分损失的影响而使得获得的保障水平降低。这样就可以整理出有效的全损数据和部分损失的数据,也便于以后采用不同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来给部分损失和全损分开定价。

  综上所述,采用保额回升是在车损险保单个性化竞争不断激烈的今天,一个较好的选择,是细分客户需求的体现。

  最后,关于保额回升的实施方式:或作为选择权,体现了投保人对获得保障水平的选择有一定的自主性;或采用硬性规定,这样投保人的成本可以降低,风险不同的保险人缴纳的保费不同,使保费更加公平合理;同时保险人可以获得更加科学的数据,便于修正全损和部分损失的定价,长远看是更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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