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有期限,保险公司过期不候
导读:
李某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他就为工厂投保50万元的财产综合险。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工厂发生了一起火灾,由于报警及时,没有造成大的损失,只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某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准备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由于事务繁忙,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些微不足道,李某顺手就把索赔资料放在一旁。渐渐忘却了此事,就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00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工厂已濒临破产,李某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他又想到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索赔资料找出来。第二天一早,李某来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在受理了李某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本属李某应得的1万多元保险赔偿金打了水漂,是因为他缺乏对有关《保险法》知识的了解。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此条例明白无误地提醒投保人,保险索赔具有一定的期限,李某被烧毁的半成品家具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两年。李某的家具厂1997年发生火灾,2000年才提出索赔,已超过了两年的索赔期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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