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解释三:遗嘱能变更人身保险收益人吗
导读:
保险法解释三将在201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遗嘱能否变更人身保险受益人?能,以遗嘱的方式变更受益人,需要遵循遗嘱的生效规则,只有在遗嘱产生效力时候,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才会发生效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释。
遗嘱能变更人身保险受益人吗?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没有必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所以《解释三》明确,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应该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既然受益人指定和变更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单方自主的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指定或者变更的方式,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可以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变更,可以在生前指定或者变更并通知保险人,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指定或者变更。待遗嘱生效后,由遗嘱继承人通知保险人。当然,以遗嘱的方式变更受益人,需要遵循遗嘱的生效规则,只有在遗嘱产生效力时,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才会发生效力。根据保险法第39条和第41条规定,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变更,如果没有得到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遗嘱当中的指定和变更行为也是不产生效力的。
《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法解释三》
第十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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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木土土)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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