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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出事故保险会理赔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1 21:51:43 人浏览

导读:

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多,搭朋友的车一同外出办事、游玩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了。但是,万一途中出现交通事故,我们该如何处理呢估计很多人都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

  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多,搭朋友的车一同外出办事、游玩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了。但是,万一途中出现交通事故,我们该如何处理呢估计很多人都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朋友拼车出行发生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最终判车主,即机动车驾驶员赔偿一同出行不幸死亡的朋友家属近60万元。 这一案件较为典型,很具有可参考性和警示意义,特此整理以饷读者。

  案例简介:

  2006年12月14日,张某与王某同约各自女友黄某、晓玉,共乘轿车出去游玩,张某当司机。可是刚驶出市区,张某就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撞向对面人行道上的街道大树,晓玉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5个月后,晓玉父母将张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晓玉69.95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是车辆自行撞大树的单方事故,晓玉是肇事车辆上的乘客,不属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第三者范畴,晓玉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保险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对晓玉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晓玉家属的诉讼请求。

  2008年6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黄某、王某和晓玉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另因晓玉系车内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而应按乘客险即商业保险合同寻求赔偿,故法院不支持晓玉家属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晓玉家属59.65万元。

  法官解析:

  三种保险对拼车有用

  这是一起因无偿拼车引起的司机赔偿案件,如果受害人能够向保险公司求偿,就可以解决拼车双方的后顾之忧。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周永克法官说,有三种保险对拼车很有用。

  1、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在拼车关系中,一般情况下搭车人都属于“本车人员”的范畴,因此无法通过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但是,当所拼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搭车人所受的损害就属于其他车辆投保的强制险或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因此能否得到赔偿以及得到多少赔偿要取决于对方车辆的保险情况。

  2、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又称乘客险或座位险,是车险附加条款之一,在性质上属于商业险。它针对的就是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该保险的优点是:不指定具体乘员,只要车上乘客发生人身伤亡都负责赔偿。这对于保障拼车双方的利益是最适合不过的。但要注意的是,由于所有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身份参加保险,在有偿拼车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将收取对价的行为认为非法营运而不予理赔。

  3、短期意外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车主购买的,由于是否购买取决于车主,而且这份保险的赔偿金额比较低,因此,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搭车人还可以在拼车期开始前自行购买一份短期意外保险,该种保险的保险期限灵活,搭车人可以自行选择较为合适的期限。

  友情提示:

  拼车保险加强版

  为了能够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和及时救济,建议“拼车族”在拼车前及拼车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查验并记录车辆已有的保险情况,未保险的最好提前投保。搭车人要注意提前了解所搭车辆的保险情况,并查验保险的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和免赔事项等。

  2.熟悉交通法规,注意搜集证据。一旦发生事故,应能迅速判断出事故的责任方和过错方,并采取拍照、录音等适当措施及时保全证据,为索赔做好充分准备。

  3.在充分做好保险准备的同时,在拼车出行时,还应该尽量选择知根知底、驾驶技术过硬、车况良好、为人诚信负责的拼车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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