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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6 09:57:08 人浏览

导读:

问:什么时候可以参加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答:由于今年是实施新政策的第一年,为方便市民参保,市劳动保障局规定,从今年6月25日起至11月30日期间,参保人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此后,参保人员办理手续的时间是每年9月1

 
  问:什么时候可以参加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答:由于今年是实施新政策的第一年,为方便市民参保,市劳动保障局规定,从今年6月25日起至11月30日期间,参保人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此后,参保人员办理手续的时间是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这样次年的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到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了。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如何去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答:您需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证)、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寸)两张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缴纳次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还需分别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以及《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等证件中的一种。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应由监护人或当地残联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问: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城镇无业居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00元。

  城镇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全额补助。


  问:参加了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还可享受其他医疗政策吗?


  答:享受城市低保和城市困补的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人员,在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符合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按规定享受优抚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已缴费医疗保险年度内再次失业的,在本次医疗保险期内继续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在本次医疗保险期内继续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且符合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8月31日前办理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从9月1日起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答: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男超过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超过16周岁不满50周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均可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问: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答: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问:参保人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医疗待遇?


  答: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7万元。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问:参保就医该如何进行结算?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到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连续缴纳次年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未连续缴纳次年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跨参保制度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参保制度和新参保制度规定分别计算。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page]

 

【出处:劳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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