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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哪些调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08 03:47:58 人浏览

导读:

[导读]:宁波市区对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做了调整,其中内容包括中断参保3个月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职工退休后可以延长缴费,退休后医保待遇类型可以变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降低,床位费标准提高,转外地就医待遇调整,住院期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院外配药。宁
[导读]:宁波市区对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做了调整,其中内容包括中断参保3个月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职工退休后可以延长缴费,退休后医保待遇类型可以变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降低,床位费标准提高,转外地就医待遇调整,住院期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院外配药。

  宁波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拉平了各县(市)区和市区的差距。记者从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在此次统筹过程中,除各县(市)区外,市区职工医保也按市级统筹政策作了相关调整,具体表现在8个方面。

  中断参保3个月内的可补缴。

  职工医保各类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缴费(不包括单位应缴未缴的情况)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规定向参保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从补缴次月起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退休后可延长缴费。

  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按选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类型及相应的缴费标准,以每年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

  延缴人员在按月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达到规定年限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后医保待遇类型可变更。

  退休时已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一次性将待遇类型变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选择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时的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计算与原已补缴额度的差额,一次性补缴后,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一次性补缴时的基数根据规定计入。 [导读]:宁波市区对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做了调整,其中内容包括中断参保3个月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职工退休后可以延长缴费,退休后医保待遇类型可以变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降低,床位费标准提高,转外地就医待遇调整,住院期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院外配药。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降低,床位费标准提高。

  此次政策变动,调低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原个人自付比例为30%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下降到25%(如X刀治疗、伽玛刀治疗等)。

  原个人自付比例为20%的下降到15%(如骨髓移植术、人工肝治疗等);原个人自付比例为5%的下降到3%(如CT扫描等),个人自付比例为10%的项目不调整。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普通住院床位费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提高5元,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高到25元/天,二级医疗机构35元/天,三级医疗机构45元/天。

  转外地就医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转宁波大市外就医,仍需办理核准手续。其中,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未调整,仍分别是三级医疗机构为15%,二级、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20%。

  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等材料,经审核就医情况属实的,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先自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 [导读]:宁波市区对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做了调整,其中内容包括中断参保3个月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职工退休后可以延长缴费,退休后医保待遇类型可以变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降低,床位费标准提高,转外地就医待遇调整,住院期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院外配药。

  历年账户支付自费费用范围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除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支付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的治疗性部分自费药等外,还可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于购买血糖仪、血糖试纸、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

  住院期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院外配药。

  在精神病、肝病、肺结核专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因非专科疾病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配药的,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精神病、肝病、肺结核的参保人员需到相关专科医院配药的,可以按院外检查(治疗)政策执行。除上述情况外,院外检查(治疗)不包括配药。

  住院医保登记手续补办时间延长。

  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后的72小时内(原规定为24小时内),将医保证历本交定点医疗机构补办住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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